9月15日,河南省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认房不认贷”政策规定的通告》。

通告显示,借款人及配偶,原需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个人房屋信息查询情况表,调整为由购房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无成套住宅记录的认定为首套房,有出让记录的不认定为家庭住房的套数。这意味着购房者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仅在购房地仍持有的住房会被认定为家庭住房套数,购房地以外的住房不再影响购房地公积金贷款“首套”资格的认定。
《通知》原文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文件精神,现对周口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中“认房不认贷”规定内容做如下调整。
一、 借款人及配偶,原需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个人房屋信息查询情况表,调整为由购房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无成套住宅记录的认定为首套房,有出让记录的不认定为家庭住房的套数。
二、 借款人及配偶个人征信报告中已结清的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记录,不认定为家庭住房的套数。
三、 有本地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均被认定为家庭住房的套数。
四、 禁止向购买被认定为家庭第三套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受理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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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认房不认贷”政策规定的通知